歐盟關于包裝材料方面的法規呈現
歐盟是歐洲聯盟的簡稱,英文名稱為European Union,法文稱作Union européenne,簡稱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是由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y,又稱歐洲共同市場)發展而來的,迄今為止,歐盟共有27個成員國,分別是: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耳他、塞浦路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歐盟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荷盧比三國經濟聯盟、歐洲共同體、歐盟。其實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
由于歐盟的龐大,我們的國家的出口業務當然也要十分重視,這里我們來學習一下歐盟關于包裝材料方面的法律法規。
歐盟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歐洲聯盟的基礎條約和后續條約;根據《歐洲共同體條約》等基礎條約,由歐盟理事會和委員會制定的各種條例、指令、決定等法律文件;不成文形式的歐洲聯盟法。歐盟的技術法規主要是由歐盟理事會和委員會制定的各種條例、指令和決定等法律文件構成:條例(Regulations):《歐洲共同體條約》第189條第2款規定,條例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具有統一的約束力,并在所有成員國直接適用。條例具有基礎條約的實施細則的性質。條例相當于議會通過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員國必須執行,無需變成本國的立法。指令(Derectives):指令是要求各成員國將有關立法納入共同體法律的條文,是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歐共體法律,實施方法可以自行選擇,一般給成員國一定的時間開始執行,使其變成和成員國的法律。決定(Decisions):決定是有明確針對對象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它與條例有類似的效力,但適用的范圍不同。條例具有普遍性,對所有成員有約束力,而決定僅指向個別具體、明確的對象。
歐盟技術法規可以追溯到《歐共體條約》,其中的100a、118a和130a分別規定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健康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在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中,指令占有主導地位,歐盟絕大多數的技術法規都是以指令的形式發布,只有少數是以條例和決定的形式出現。歐盟目前有關箱包產品的技術法規主要有關于有害化學物質限制和生態標簽的法規。歐盟關于包裝材料方面的法規呈現
歐盟有關化學有害物質的規定,歐盟76/769/EEC《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和配制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理事會指令》到目前為止,歐盟針對76/769/EEC指令進行了多次修訂,不斷增加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和配制品,所有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均受其限制。自2009年6月1日起,將被REACH法規(1907/2006(EC))中附件XVII《對某些危險物質、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所取代。歐盟2002/61/EC 關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自2003年9月11日起,該指令已在歐共體所有成員國實施。該指令規定禁止在相關產品生產中使用可裂解并釋放出一種或多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該法規中列出了22種芳香胺。也不允許歐盟自行生產或從第三國進口的含有上述偶氮染料產品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根據指令,可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期直接接觸的產品包括手提包、錢包/皮夾、公文包等箱包產品。指令還規定,按規定方法在*終產品或產品的染色部分檢測出的禁用芳香胺不得超過30ppm的*大限量。如果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紡織品或皮革制品被檢測出22種有害芳香胺的含量超過30 mg/kg,那么該紡織品在歐盟市場上將被禁止銷售。箱包產品使用的皮革、紡織和合成革、塑料等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2004年2月25日,歐盟官方公布了2004/21/EC指令,即3項檢測標準。CEN ISO/TS 17234:2003皮革制品禁用偶氮染料檢測方法;EN14362-1:2003紡織品分解出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測定方法**部分:直接測定方法;EN14362-2:2003紡織品分解出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測定方法**部分:萃取測定方法。此前德國政府官方也公布有關檢測方法標準:§35LMBGB 82.02-2《日用品分析紡織日用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檢測》;§35LMBG B82.02-3《日用品測試皮革上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等同于德國標準DIN53316《皮革檢驗皮革某些偶氮染料的測定》;§35LMBG B82.02-4《日用品分析聚酯纖維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檢測》和針對四氨基偶氮苯檢測的方法§35LMBGB 82.0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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